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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冠疫情反思录】之六 李文亮医生之死与言论管控
添加时间:2020-02-19

邓小平论小道消息与谣言_20200219.jpg

“吹哨人”李文亮医生走了——尽管每个人都不希望他走。亿万人民悲痛、愤懑,哭送他们心中的英雄,可曾有几人想过——谁杀死了李医生?!

医学或生物学上,是新冠肺炎病毒杀死了李医生;刑法学上,李医生是“非他杀”。那从社会学角度而言,导致李医生死亡的因素为何?我们今后怎样防止这类悲剧重演?

笔者认为,“李文亮传播不实信息案”的办案警官仅对压制“哨声”,从而堵塞了民间向社会(间接向政府)警示疫情有过失,且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,他们只是为在忠实地执行上级的指示。虽然从行政法或治安管理角度,办案警官应先调查、核实、取证来证明李医生所传播信息是否虚假,之后再行处理,而不应不经取证核实程序就认定李医生“传播了不实信息”。但笔者想来——办案警官似不至于连这样基本的办案技能都不懂。结合以下事例,是否派出所只是接受指令承办李医生“传播不实信息”案?

据网传(请读者对此消息真假自辩,笔者未亲往核实)2020年1月1日,李文亮等8名“造谣者”被处理。同日,武汉市中心医院要求医务人员之间不许公开谈及病情,不得通过文字、图片等可能留存证据的方式谈论病情,病情只能在交接班必要的时候口头提及。请注意这句话——“医院要求医务人员之间不许公开谈及病情,不得通过文字、图片等可能留存证据的方式谈论病情,病情只能在交接班必要的时候口头提及”。

“医生之间不许公开谈论病情,只能在交接班必要的时候口头提及”属实,则有关方面(笔者猜测是言论管控部门)该指示不仅违犯医疗规范,而且结合李文亮案办案警官似未遵守法定程序前往涉事医院调取“所传信息是否属实”的证据,笔者推测:有关方面衡量李文亮等8人所传信息是否为谣言的标准显然不是“信息是否具有真实性,传播是否具有合法性”,而是“你”传播这个的信息是否对“我”有害?(我宁愿相信办案警官没有去核实证据,如核实了相关患者病例、检验报告单及隔离7位患者的情节之后仍然以李文亮等8人“传播不实信息”为由处理他们,那就是为了迎合上级指示而有意办错案)。

邓小平同志讲过:“现在党内外小道消息很多,真真假假,这是对长期缺乏政治民主的一种惩罚……一听到群众有一点议论,尤其是尖锐—点的议论,就要追查所谓‘政治背景’、所谓‘政治谣言’,就要立案,进行打击压制,这种恶劣作风必须坚决制止”(见《邓小平文选》第二卷第145页)。因此,那个年代对人民群众的言论相对而言还是宽容的。

由此,笔者建议:鉴于党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、党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,言论管控的尺度,应是被管控言论(新闻、观点、主张等)的违法性和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,而不是“你”是否揭了我的短或“维稳”之类尺度;且不同情形的处理方法亦应不同——对极少数泄露国家军事、政治、外交、经济、科研等机密的言论,应前置屏蔽;除此之外,对其它违法言论应采取事后由涉事主体依法依规解决的原则,不应前置干预;对违反公序良俗、严重践踏公众道德底线的言论,应由相关主体给予谴责。除此之外,不应有其它标准,所谓“敏感词”审查的做法显然违犯宪法和法律,应予废止。不然,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空谈,保障人民权益的宣示也是空话,且并不利于党长期执政的根本利益。


 李文亮医生_20200207123142.jpg指纹识别二维码.jpg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(写于2020219日)